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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稳扣,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区**号。2009年0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衡水市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稳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许稳扣在明知骆某某、许某某、李某、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实施盗窃而铺设输油管道的情况下,仍为上述人等开车放哨。后骆某某等人盗窃一个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油库管理的丰南区境内输油管道里的原油362.125吨,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46057元。

2、201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稳扣伙同骆某某、李某、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盗窃由一个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一个输油处石家庄站管理的石家庄藁城区境内的输油管道内的石油,采用铺设输油管道的方式输入事先租用的周建华仓库内进行储藏。2017年10月6日被发现时,盗窃原油34.76吨,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共价值人民币93609元。

2020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许稳扣在其住地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稳扣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同案犯骆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石家庄藁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原油的价格鉴证报告书、丰南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原油的价格鉴证报告书;

4.同案犯骆某某、李某、许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盗窃现场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京沈联网收费联合结算中心Web信息查询单;

7.被告人许稳扣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稳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稳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管道内原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稳扣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军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许稳扣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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