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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路**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某日,都匀市“天一.云景”房开公司工地挖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将纬一路项目部放在工地内的两个油罐挖坏;纬一路项目部负责人赖某找到该工地负责人张某某要求赔偿被拒,赖某找到许某甲帮忙,许某甲找到吉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处理此事。2018年6月底,吉某带着杨某、许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李某等人采取用车辆堵住工地进出口,迫使该工地停工等方式要求张某某赔偿10万元,2018年7月3日上午,张某某被迫通过吉某工商银行账号转给吉某10万元,吉某将钱取出后交与许某甲,许某甲当即与吉某、李某分赃。经鉴定,被挖坏油罐车价值17856元。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手续、户籍证明、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赖某、吉某、李某乙、李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吉某、许某甲等人辨认笔录及李某乙现场指认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6、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及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吉某、李某带人以堵工地迫使该工地停工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张昌月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8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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