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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2019年2月6日早上,与其父亲被害人许某乙在普宁市赤岗镇西林埔上村家中喝酒后,一起返回许某乙居住的老厝。被告人许某甲见许某乙使用的被子脏旧,遂要烧掉旧被子、准备让其换用新被子,许某乙不肯,双方发生争吵,后许某甲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许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许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主动用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方某某、潘某某妆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宁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许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4月26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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