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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里**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8月3日20时30分无证驾驶无合法牌照及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韶关市武江区**路**路段时,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正在该路段进行设卡查车,其看到前方有交警查车后立即驾驶其的二轮摩托车掉头逆行行驶,企图躲避交警查车。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贾某某、辅警李某某、辅警梁某某看到后立即上前设卡阻止。被告人许某某看到有交警设卡阻拦后,仍不停车,反而加速摩托车逆行行驶,在加速逆行行驶的过程中把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李某某撞倒在地,后被告人许某某被现场执法人员合力制服。

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李某某的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霞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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