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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某某某某某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21时40分许,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孟蒋路与京积线交叉口向东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90mg/100ml。2020年10月26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认罪认罚具结书;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雪峰

检察官助理:尹博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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