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乐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乐安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30被依法逮捕。2017年7月3日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处理,一并起诉。于2017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6年2月24日18时58分乐安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乐安县**镇**村路段有一小车撞到一行人,行人伤势严重。经查,当日18时50许,许某某驾驶赣******小客车从抚州开往乐安,行至**村候车路段时,撞到行人钟某某,造成客车受损,钟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许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刑事和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尸体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6月初,“**”与被告人许某某商议用**丈母娘杨某某位于乐安县**镇**加油站旁一民房开设赌场一事。经商议,“**”(未到案)、许某某、“**”(未到案)、“**”(未到案)及另一名男子分工负责开设赌场各项工作,五人各占赌场20%的股份。直到2017年6月14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已经营5天,许某某个人从中获利共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堪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取保候审期间,许某某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检察员:陈宇红
2017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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