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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方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湖南省宁乡市一五金店内购买一把射钉枪、一根钢管及一盒火药底弹,并用购买的射钉枪及钢管为原材料,利用五金店内的电焊机以焊接改装的方式制作了一把枪支,存放于其位于湘乡市白田镇**村的家中。

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湘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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