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号,现住贵州省湄潭县**小区**号楼**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以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私密照片、视频发布到所在学校(北京**学院)微信群相威胁,多次强迫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被民警查获。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王某某与许某某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腾讯查询许某某微信号开户信息及近三个月交易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回执、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硕蕾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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