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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沂源县**村**村。2013年10月9日因赌博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岱庙派出所罚款400元。2017年6月3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原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装载机,在**镇**村刘某某的沙场内,将刘某某一辆长城皮卡车及临时板房推到堰下,导致皮卡车、板房等物品受损。经鉴定,被损毁的车辆及板房损失价值23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板房照片;2.书证:事故车辆定损项目确认单、车辆注册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被告人许某某委托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龙国为辩护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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