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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9年9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曲阳县**乡**村杨某甲家喝酒期间,到该村杨某乙家用于储存干烟叶的仓库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杨某乙家库房内的烟叶引着,致使烟叶被烧毁、污染。经曲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杨某乙家被烧毁、污染的烟叶价值共计201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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