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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53********,汉族,小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住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许某某雇请工人在德化县**乡**村**山场管护抚育油茶林的过程中,授意工人将油茶林内及周边的林木环剥树皮,损害致死的林木301株,计立木蓄积94.7234立方米,其中属生态公益林林木计215株,计立木蓄积69.2787立方米。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在家中等候民警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林权证、承包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赖某甲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村委会、**村村委、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德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德化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森林法律法规,非法故意毁坏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彬

检察官助理:林雪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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