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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杀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康某和被害人邓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邓某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宿舍楼511房间内发生矛盾,2019年9月16日邓某某回到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东田村东吉湾娘家后,许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把唐刀,并且要求打磨开刃,并于同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唐刀截图,称 “待我大刀到货之日,就是我回家之时”。唐刀通过圆通快递于2019年9月23日邮寄至社旗县唐庄乡圈里村卫生所,2019年9月25日16时左右,许某某返回社旗并手持唐刀到邓某某娘家,声称要将邓某某全家杀死,邓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在家中未开大门并报警,许某某用水泥块砸邓某某娘家大门后自行离开并称明天9点钟继续来杀邓某某家里人,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刀(照片)等物证;2、谅解书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鹏飞

检察官助理:董旭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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