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昌乐县**街道**庙**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昌乐县公安局委托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有****进行鉴定,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许某某因在校期间被孙某甲等人打伤眼睛而对其怀恨在心,想杀死孙某甲。
2018年夏天,许某某在理发时,发现理发的人系孙某甲母亲,认为孙某甲及其家人住在理发店,再次产生杀死孙某甲的想法,并购买一把黑色水果刀作为作案工具,经过蹲守,发现孙某甲并不住在理发店,未能实施杀人行为。
2019年8月初,许某某经过蹲守、跟踪孙某甲的母亲,确定了孙某甲的住址。同年8月4日10时许,许某某准备好水果刀、斧子等作案工具后,于13时许,到孙某甲家中实施杀人行为,用斧头将孙某甲及其母亲孙某乙头部砍伤,用水果刀将孙某甲胳膊及臀部等部位捅伤,后被孙某甲等人制服。经法医鉴定,孙某甲、孙某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2月7日10时左右,在潍坊市技师学院210教室内,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许某某用水果刀将刘某某的面部、胸背部、右腕部等处刺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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