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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街**,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妻子任某某的电话说与人发生争吵打架,许某某便来到高陵县**镇**路**服装店打架现场用黑色橡胶棍将杨某某打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物证橡胶棍一根;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6、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谅解书;8、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西安市长安**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电话*********;

2、案卷二册,照片一册,橡胶棍一根,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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