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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住张家港市****村第****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幢附近停车场与其亲家公陈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许某某采用抓衣领、拳打的方式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使用辣椒水喷剂反击,后许某某继续使用肘击的方式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的胸部、肩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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