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高埗镇莞香水果市场A2区72号档口门口处,因拉货问题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后许某某将吕某某摔倒,并用右脚对吕某某头部踢了一下,至吕某某左侧颞骨骨折,颞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2019年10月20日0时 18分被告人主动投案。2019年11月6日,许某某家属赔偿吕某某人民币95000元,吕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忠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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