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彝族,小学文化,居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个旧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3日21时许,赵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到蒙某市文萃路**KTV唱歌。期间,赵某某等人与施某某(已判决)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在KTV门口发生争执,继而发展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许某某持刀将赵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砍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为轻伤一级,龚某某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某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三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DVD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