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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6时,被告人许某某与同一班组的张某某等人在襄阳市王河中学工地干活时,同在该工地干活的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来到工地,王某乙责问张某某到工地干活为什么不通知自己的班组,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在一起,被告人许某某见状上前与王某甲相互殴打,并用钉锤将王某甲右手部打伤。

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右手第1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许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各项损失8万元,王某甲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16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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