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22时许,在文安县**镇**宾馆东侧,何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夫任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许某某也在现场,后被告人许某某和任某某互相殴打,被告人许某某将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宁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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