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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14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城北乡头铺中心小学大门口斜对面的一间简易房内,被告人许某某与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委会**村**号的邓某某,因朋友之间琐事发生嘴角争吵,导致双方打架,邓某某被许某某使用木凳子砸伤脸部左眉毛上的额头部位,送徐某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徐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粤徐公(司)鉴(活)字[2018]l1025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游某某、许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子华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97页,检察卷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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