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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叶某某,致使叶某某胸部右侧第2、第4肋骨骨折。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4日,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燕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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