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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在岳阳县**镇**组被告人许某某家后门处,因装修垃圾问题许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冲突,二人互相纠缠在一起,许某某丈夫许某某扯开二人,此时周某某背部向下倒地,许某某坐在周某某腹部,之后二人被邻居易明拉开,许某某进屋,周某某走到许某某家前门口用鞋拍打大门,许某某开门后推了一下周某某肩部,导致周某某摔倒在门前台阶上。经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某赔偿了周某某人民币6.6万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4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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