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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又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9月23日6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区,因行车纠纷与孙某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扭打,期间许某某持铁棍击打孙某某左小腿处,致其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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