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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及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黄某某在位于单县**镇**庄**村**村的葛某某家喝酒,期间因许某某指责黄某某未将其岳父葛某某家的阳台平整好而发生口角,继而许某某随手拿起酒瓶砸向黄某某头部,致黄某某头部损伤、右锁骨区挫裂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8日许某某向单县公安局莱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黄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帅敬如

代理检察员谢囡囡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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