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西街**街坊**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甲在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洗煤厂门口发生争执,许某某手持铁锹殴打马某甲,致马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胸部损伤致右侧骨折2处以上,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病情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赵某某、蒋某某、呼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珏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