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楼**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因婚姻感情问题去到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梧州市长洲区**路**园**守候,当黄某某出现时抱她被拒绝后,拿出事先放在裤袋里的水果刀划伤黄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后逃离现场。经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黄某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黄某某面部缝合创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黄某某头部、左耳、左上肢体表缝合创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黄某某面部划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未达轻微伤;黄某某体表划擦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萍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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