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社居委**村**组**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许某某因为教育孙女问题,与儿媳吴某某发生矛盾冲突,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吴某某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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