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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社居委******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室,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许某某因为教育孙女问题,与儿媳吴某某发生矛盾冲突,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吴某某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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