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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陶某某因赌债发生纠纷,后二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有限公司4号楼4楼厕所内发生推搡、打斗,导致陶某某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头部受伤,致左顶枕部硬膜外大血肿(量约150ml且有中线移位表现)、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线性骨折,出现浅昏迷、瞳孔对光反射迟钝、GCS评分8分等神经系统及脑受压症状体征,后经开颅清除颅内血肿治疗,现恢复良好;上述致左顶枕部硬膜外大血肿(量约150ml且有中线移位表现)、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及脑受压症状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颅骨线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被害人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损伤后的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甲在第二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厦门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陶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军

检 察 官:郑艺娟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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