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沙河市赞善市场金城饭店和高某某产生纠纷并打架。许某某将高路星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案、和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花君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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