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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因和张某丁感情纠纷,在闽清县**公司对面使用打火机将张某丁的摩托车烧毁,后又使用打火机将张某丁位于闽清县**镇**村居住的房间烧毁。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闽清县**镇**村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闽清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遗书、鉴定意见、闽清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材料、协议书、谅解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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