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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的被害人成某某在百合网婚恋网站上认识一个自称名叫“龚某某”的男子。后龚某某让成某某帮忙操作一款博彩投资平台,成某某误以为该平台能赚钱,按照其操作指示于2019年5月2日至5月9日在该平台充值250000元。充值后,成某某登陆不了平台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查,成某某因被诈骗而使用其本人的中国银行卡(尾号2862)向持卡人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857)(一级作案卡)分七次共转款25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尾号4857)收到成某某的转账后遂向持卡人汤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640)(二级作案卡)转账2012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持上述汤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一中国工商银行柜员机取走人民币20000元,同时持另一张邮政储卡在永春县一邮政储蓄柜员机帮他人取款人民币12000元,自己获利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卡流水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取款录像;5.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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