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值班律师康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本区龙池街道的**收费站内,以总价人民币14000元,二次共收购了电缆线39.032米。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27278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期间,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鲁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赔偿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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