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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许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值班律师康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线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本区龙池街道的**收费站内,以总价人民币14000元,二次共收购了电缆线39.032米。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27278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期间,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鲁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赔偿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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