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巷**号,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侯审,同年9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接到其上家“颜某某”的电话,告知其马上会有100万元转至其妻子陈某某卡号为62366818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要求其去取款。被告人许某某查看手机银行发现陆续有4笔共100万元转入,遂前往中国***银行****支行从柜台取走100万元现金离开,随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颜某某”告知其使用的“****”APP软件联系一男子约在石狮市**小区**路见面,见面后被告人许某某将100万元现金交给一戴头盔骑无牌助力车的男子,该男子给被告人许某某800元现金作为报酬离开。经查,被告人许某某取现的100万元中有50万元系被害人邵某某被诈骗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银行卡信息查询、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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