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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在安宁市**栋**号家中通过游戏微信群认识并添加被告人许某某为微信好友。许某某自称系云南省水利厅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可以为其提供相应岗位。

2020年4月15日赵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在昆明市爱情海购物中心见面,许某某称需交8700元提升赵某某学历以便面试水利项目监理职位。之后被告人许某某网上下载人员聘用合同,并印上伪造的“云南省水利厅资产管理处”公章,4月16日在昆明**街新城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该虚假合同。赵某某于4月17日在昆明市石闸立交桥下使用微信转账4700元提升学历的费用到许某某微信账户,并在双方见面期间为许某某支付餐费、打车费等费用共763元。后赵某某察觉许某某身份系冒充,发现被骗,于是将其扭送至安宁市金方派出所报案。本案被害人赵某某损失价值共计5463元,2020年4月26日,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云南省水利厅资产管理处”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183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叁卷,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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