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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72********,汉族,初中毕业。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6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 年7月5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承包登封市**有限公司的少林办事处拆迁安置项目C区土建工程,并于2017年12月完工。在此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拖欠部分工人工资213800元。后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9日对被告人许某某下发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某某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后被告人许某某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至荥阳打工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刘金歌等人证言;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若判决宣告前清偿的,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亚东

代理检察员:黄卫东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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