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横栏镇**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区**栋**楼。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4月2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租赁中山市横栏镇某某路某某号经营中山市横栏镇某某厂期间,雇请莫某某、张某某等21人在该厂工作,后因经营不善,拖欠上述21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7990元。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逃回江西老家。
2019年4月2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中山市人社局”)在中山市横栏镇某某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同年5月5日、5月14日中山市人社局先后在中山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人许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经上述方式催告,被告人许某某仍未配合处理。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江西省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正略
检察官助理:谢艳婷
2020年 5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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