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村**队**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5日主动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投案,同年2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字1041号民事判决书:许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0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018年4月17日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子女监护权交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做许某某工作,且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01月23日对许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至今许某某仍然拒不履行该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有能力执行潘某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两次被该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检察员:石 慧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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