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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叶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邱某某(已判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 闽012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许某某限期偿还叶某某人民币59200元,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许某某、邱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经叶某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4月24日连江县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要求被告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交出闽A**比亚迪小型车。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未将上述车辆交付法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到位。2018年11月27日邱某某被拘留后,将欠款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连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收条、连江县法院(2016)闽0122执1519号案卷材料;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同案人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连江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天祥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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