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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抢劫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2018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田家庵区新世界商场****,趁被害人胡某某等人不备,将其放在身后凳子上的绿色挎包盗走后离开现场(包内有美元110元等物品,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770.36元;人民币60元)。被害人发现后追赶许某某并大喊“抓小偷”,许某某扔掉偷来的背包逃跑,在商场逛街的赵某某发现正在逃跑的许某某,便追赶许某某并将其扑倒在地。许某某为抗拒抓捕,将赵某某的右手背咬伤(经鉴定,系轻微伤)。后许某某被群众抓获并移送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侦图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壹份,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2020年7月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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