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号:******,原微信昵称“**”,现改为“**”)约私家车司机王某甲(微信号:******)晚上包车从**镇前往**乡。22时10分许,王某甲驾驶赣******的汽车在**镇**道“**珠宝”店门前接上许某某后前往**乡。在行驶至**乡政府附近路边时,许某某以解小便为由要求王某甲停车,在车内许某某将水果刀架在王某甲脖子上,向王某甲索要2万元,王某甲用右手抓住水果刀想逃走时被许某某割伤。因王某甲微信钱包不够,王某甲便将微信微粒贷中的6500元贷出,及向哥哥王某乙借款8000元后将14500元用微信分两次转账至许某某另一个微信(微信号:******,原昵称“**”,现改为“**”)。整个暴力、胁迫过程,导致王某甲脖子、手指等部位以及许某某左手手刃受伤。2020年8月27日凌晨,王某甲驾车将许某某带回**镇**道后,来到**派出所报案。2020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手机二部,水果刀一把等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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