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9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预谋抢劫卖淫女的财物后以谎称嫖娼为由联系好被害人韦某某。2020年5月28日1时30分许,许某某与韦某某见面,二人去到本市横沥镇三江工业区金苹果电梯房218房,许某某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韦某某的脖子上实施抢劫,韦某某被迫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8000元到许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许某某抢劫得逞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韦某某陈述,作案刀具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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