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早上,被告人许某某到西峡县西坪镇西坪街杜某某门市,以买东西为由将门喊开,趁杜某某拿东西之际,用烟灰缸将杜某某头部砸伤后在门市柜台处拿走现金5000余元。
经鉴定:杜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接警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董某某、方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被告许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丽
检察官助理:王 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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