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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因发现自家的萝卜叶被羊啃,于是就回到家中,将拌有甲拌磷(3911)农药的玉米籽撒至萝卜地里。在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的一天上午10时许,许四贵在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老西村北边350米光伏发电站旁的地里放羊,羊群误食了许某某早已投放好的有毒玉米籽,造成了许四贵的五只山羊死亡,经物价部门评估,其损失价值为7350元。事发后,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兰考县许河派出所前科证明、谅解书;2.证人陆建民、李相存证言;3.被害人许四贵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娟

崔志刚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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