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万丰镇**村**村**号,住址**。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因其家种植在巨某某万丰镇**村南地里苹果苗被羊啃坏(该田地已被巨某某万丰镇政府征收),遂到本村宝仓超市购买农药一瓶,使用玉米粒拌种后,撒放在该田地里。2019年11月9日,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在该田地里放羊,进食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后,致被害人王某乙的8只山羊被药死,被害人王某丙的5只山羊被药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遗留在田地里的药瓶、田地里的玉米粒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涉案13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5253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土地补偿发放明细、附着物青苗补偿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万丰镇**村**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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