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4408231961********,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栋**房,现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2019年11月22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时任**县检察院**科科长的被告人许某某,在负责主办**县粮食局原副局长方某某(已判决)涉嫌贪污一案的过程中,为了帮助方某某获得从轻处理,采取选择性和诱导性方式取证,只注重调取有利于方某某获得从轻处理的证据,违法认定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违背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方某某犯罪数额。在许某某和相关公职人员的共同帮助下,2010年1月**县法院认定方某某贪污2万元,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2月25日,湛江市监委依法对方某某涉嫌贪污一案重新立案调查,查实**县检察院曾不予认定方某某贪污的事实均涉嫌贪污,并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方某某贪污29.1万元,尚有27.1万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5月初,许某某在明知有充分证据指证方某某涉嫌贪污25万元的情况下,仅对方某某以8万元立案侦查,且明知其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对方某某制作贪污8万元的自首笔录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2009年5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对方某某涉嫌贪污8万元立案之后,许某某在对周某某、苏某某等重要证人问话的过程中采取诱导性取证方式,将方某某供认贪污8万元的事实指供给周某某、苏某某,让周某某和苏某某按照方某某的供述作证。2009年9月23日,**县检察院**部门以方某某涉嫌贪污8万元移送该院**部门审查起诉。2009年10月,**部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许某某为帮方某某减少犯罪数额,教唆其找同案人吴某某做假证。方某某遂找到吴某某书写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从方某某贪污8万元中分得6万元。2009年11月,在获得吴某某书写的虚假证明材料之后,许某某安排下属找**县检察院财务人员重新为方某某一案办理退赃手续,将2009年5月9日方某某退赃8万元的暂扣款物收据作废,并重新开具方某某退赃2万元、吴某某退赃6万元的两张暂扣款物收据,并且在明知方某某供认的8万元属于其和吴某某共同贪污的情况下,违法将方某某贪污的数额从8万元减少为2万元,并在补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授意其下属违法将记录方某某贪污8万元的“侦查终结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书”,更换为贪污2万元的法律文书。为此,许某某和**检察院**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于2009年中秋节期间接受方某某的宴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情违法减少认定他人犯罪数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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