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栋**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亲戚即宿州市埇桥区**镇**村书记王某甲的关系及影响力,向**村新农村建设工地销售黄沙、石子。其中一个工地的被害人任某甲因许某某销售的黄沙、石子价格高于市场价,在施工过程中又安排其他人向施工工地送料,许某某得知后遂带人到工地对任某甲等人殴打,强迫被害人任某甲使用被告人许某某销售的黄沙、石子数额计人民币五万余元。
该案由群众于2018年10月2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举报案发。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接芦岭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强迫他人使用其销售的建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浩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栋**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壹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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