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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强奸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2011年3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原系情侣关系,后分手。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许某某在没有征得杨某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爬墙进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的家中,并在杨某某三楼的房间内以威胁、暴力的发生意图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其奋力反抗未能逞,后杨某某寻机逃离。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4月8日许将许某某抓获。

破案后,杨某某谅解许某某并达成刑事和解,杨某某请求免除许某某的刑事处罚。

经鉴定,杨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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