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上午、2018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两次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阜南县**镇**村庄**队**号的家中,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峰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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