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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强制猥亵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闽E0****启辰牌私家车载车上乘客即被害人王某某前往诏安县第一中学途中,擅自改变路线将王某某载至诏安县新国道东沈村一偏僻山林,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在车上强行对王某某实施猥亵。过程中,许某某为防止王某某报警先后夺走王某某两部手机。猥亵行为结束后,许某某载着王某某继续行驶时,王某某趁车速减慢打开车门逃走并于当天报警。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诏安县港都娱乐会所附近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他人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明发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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