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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场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园**楼**号。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场罪被高陵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高陵县**,通过提供捕鱼机、幸运六狮、双响狮王、水浒机等赌博机开设**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2014年8月14日许某某等人在经营**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查获捕鱼机6台、幸运六狮4台、双响狮王24台、水浒机10台等赌博机,并扣押赌资67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捕鱼机、幸运六狮、双响狮王、水浒机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经营管理**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5年3月11日

附:

1、案卷四册;

2、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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